关于买卖合同模板集锦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买卖合同 篇1出卖人:
买受人:
车辆
车辆品牌
型号
颜色
价格
备注
车辆金额:
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
方式:
付款时间:
质量保证:
4. 1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颁布的车辆质量标准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将来有车辆包修,包换等规定的,则立即按这一规定执行.
4. 2 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必须是在《全国车辆,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车辆.
4. 3 卖人向买受人出售车辆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 4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 销售发票;
(2) (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 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 说明书;
(5) 随车工具及备胎;
交接
< ……此处隐藏6679个字……在明知被告Wy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区HLG三区5 号楼2 门402号”。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Wy)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交付房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答辩人也从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谈。
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该知道”的事实。
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该知道”,是一种推定的“知道”。因为,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不知道”,以此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知道”。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这种“知道”是自己承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所说的“应该知道”、或者是“不应该知道”,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如果是社会公众按照正常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该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应该知道”处理。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力。设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为了制裁 “瞪着眼睛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是社会公众判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