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通用1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买卖合同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楼房一套出售给乙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房一套(楼室),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储藏室一间,出售给乙方。
二、房屋价格为____________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条。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款当日须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并将原购买房屋的收款条等有关资料一并交给乙方。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五、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所有。
六、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争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 ……此处隐藏12035个字……于造成损失的,就应予以增加,无需审查是否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对于是否低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对于减少违约金问题,应以违约金是否过高作为是否减少违约金的标准。而违约金是否过高又是以违约金是否超出损失的30%为标准的,如超出30%,则应认定为过高,应酌情调整到30%以内;如超出损失但未超出损失的30%,则不认定为过高,无需调整。一般涉及减少违约金的案件,都是开发商逾期交楼或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现就此类案件如何确定损失和如何减少违约金进行具体阐述。开发商逾期交楼或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必然使买受人不能在预期的时间对房屋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买受人的利益受损。由于买受人可以各种方式补救,一般很难举证证实具体的损失额,所以可参照《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时确定违约金或损失的原则来确定损失。对于逾期交楼,《司法解释》确定了政府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和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并存的标准,但实际上根据上述两种标准得出的结果大相迳庭,这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当事人争议较大,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明显。笔者认为,租金的指导价不能充分体现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的具体情况,而且明显低于未约定违约金情况下适用的法定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明显不公平合理,有悖市场经济规律,不宜使用,否则会造成有约定不如无约定的现象,产生不好的社会导向。租金市场价较公平合理,但操作困难,影响审判效率。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确定损失,既符合《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又比较公平合理,是可行的。所以如确需减少违约金,应减少至不低于按该标准计算的数额为宜?一般可减少至按该标准计算。